房屋发展修正法令

房屋发展修正法令6月生效
屋业搁置可罚50万监3年
2011年房屋发展(管制及执照)修正法令将於今年6月生效,届时将会加重刑罚,并对付搁置发展计划的发展商。

根据修改後的条文,从2014年6月起,任何搁置发展计划的发展商,将被罚款50万令吉和监禁3年。

另外,若有关房屋发展工程连续6个月或以上没有任何进展,购屋者有权终止与发展商签订的买卖合约,并且要求对方在30天内退还订金。

大马购屋者协会总秘书郑金龙受访问时指出,修改有关条文可为购屋者提供更大的法律保障,让他们免受不负责任发展商的欺压。

他赞扬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前部长拿督斯里曹智雄提供的协助,在2010年修改有关法案。

“修改的部份包括使违例发展商承担刑事责任,一经定罪后,须要被监禁;新的法案也包含强制公司资产清算人(liquidator)的条文。”

应修改其他法令简化
郑金龙认为,房地部也应该修改其他的法令,以进一步简化建筑业。

他说,正在检讨中的法律,包括与发展商丶买卖合约(G,H,I,J)例表丶分层地契和分层地契仲裁庭有关的条例丶审议的法律中,其中那些有关附表所住房开发商法规及买卖协议连同阶层管理法,分层地契法令和地层法庭法相关的条文。

“由於些法律条文涉及到购房者的权益,彼此间又是息息相关,所以应该同时推出,以避免潜在的法律意见冲突。”

他说,涉及修改的起草过程接近完成,预料城市和谐丶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将会公布修改法案的事宜。

他指出,政府以实际的行动去确保发展商履行责任,完善他们的发展计划,这反映了政府关心购屋者的权益。

发展商包含资产清算人
2011年房屋发展(管制及执照)修正法案被修改的条文:
第二条款:118条例第三条文,把“房屋发展商”的定义扩大,包含公司资产清算人(liquidator),确保公司资产清算人履行清盘发展商的义务;


第三条款:修改118条例第六条文,把申请执照的订金从原有20万令吉,提高到估计成本的3%,以确保只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发展商可以承担房屋发展计划;


第五条款:取代118条例第八A条文,一旦有关房屋商连续6个月或以上拒绝进行丶拖延丶暂停有关发展计划,购屋者有权终止与发展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约。


第八条款:修改118条例第16AD,把不遵守仲裁庭裁决的罚款,从原有的1万令吉增加到最高罚款5万令吉。


第九条款:在118条文纳入第18A条文,使犯错的发展商承担刑事责任,一经定罪,有关发展商将面对最低25万令吉或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,或监禁不超过3年,或两者兼施。


第十一条款:修改第24条文,把违反条例每个行为的罚款从原有的2万令吉增加至5万令吉。

新闻来源:http://news.sinchew.com.my/node/367548?tid=1